协议人: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在郑州市区购买出租车并进行出租经营,但限于外地户口的政策限制,自身无法实现,特委托乙方进行购买和出租经营,现双方就具体出租车的购买及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20xx年6月份甲方以 万元的价格用乙方名义购买 正在运营的出租车一辆,车型为 ,车牌号为豫 .该车于20xx年7月份报废。
二、20xx年7月份甲方以 元的价格用乙方名义购买河南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牌 色轿车一辆,用于更换出租车进行经营,车牌号为豫 。
三、甲方同意机动车所有人和出租车经营权的权利人均登记为乙方,双方约定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甲方所有。
四、车辆的对外出租经营权归甲方,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所收取的租赁费用归甲方所有。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的名义私自将车辆出卖或者出租经营。
六、乙方违约,擅自将车辆出卖或者出租经营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双方约定的经济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私自出卖车辆所获得的卖车款;
(二)出租经营所获得的租金;
(三)甲方为购买出租车已经支付的车款 元;
(四)甲方为要求乙方支付上述费用所支付的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八、车辆出租经营期间,车辆的各种保险、税费由甲方承担,如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在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车辆登记的车主承担责任的,应当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如因本协议内容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自愿选择郑州 法院作为诉讼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