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北京兰贵祥商贸有限公司
需方:北京旺艳源食品店
供需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需方在合同期内,不定时、不定量向供方采购调味料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单价说明:
1、该单价为到厂交货价格,包含供方的成本、运费、税费等所有价格构成部分;
2、该单价原则上在合同期内不得变动;
二、质量要求:
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双方确认的需方企业标准,需方企业标准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上述标准都没有要求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及需方实际使用之目的。
三、数量要求
1、数量以供方当次订单为准,允许有5%的溢短装,具体结算以需方实际收到的经验收合格的货物数量为准。
2、如供方已在货物包装外明示标准数量,经需方检验实际数量低于该明示数量的,需方可扣除差异数量的3倍以下的货款。五、货物交付:供方在需方指定地点完成交付,交付前的风险及运费由供方承担。
四、验收:
1、货到后,需方依附件所示验收标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需方有权依具体状况作扣罚接收、罚款或退货处理。需方在使用过程中复检,复检发现不合格、品质不一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况,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该批货物全部货款,造成其他损失供方仍应继续赔偿。
2、若供方产品质量不符合需方质量要求,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方承担损失。
五、结算方式:
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需方支付定金 伍拾 万元整,剩余货款待全部货物送抵验收合格后三日内由需方(转账/现金)支付给供方。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六、合同期内供方必须保证及时、充足的供应需方货物,如供方连续两次无法正常供应货物,除非有正当理由,需方将扣除供方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七、其它要求:
供方不得出于谋求不正当利益之目的,而以供方或供方人员的名义向需方人员提供物质利益或私人事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益许诺;一旦需方发现,供方须向需方支付该部分金额(或折价金额)的100倍作为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从供方的货款及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部分违约金。
需方对供方的此种贿赂行为的追溯处理权不受时间限制,若需方人员主动索取以上不当利益,供方应向需方报告,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八、违约责任:
1、供方应具备持续供货能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需方公司供货(不可抗原因除外,)否则应向需方支付当次订单总价3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供方须负责赔偿。
2、供方不能保证某一批及时供货,应当在收到订单后2小时内通知需方,未能履行通知义务,供方除承担当次订单总价30%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
3、若因供方提供的发票不合法,导致需方发生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均
由供方承担,同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4、如因供方质量问题造成食源性疾患或重大食品卫生事件的,供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需方因此遭受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
5、若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应向供方支付应付货款的5‰违约金。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此期限内合同提前执行完毕,可续签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供方: 需方: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