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现就“天添宾馆”财产转让经营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将自愿接受转让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商贸城36栋玉兰路284号现“天添宾馆”,共一至五层楼。房屋产权不转让,仍归甲方所有。
二、该宾馆的转让总价为贰拾万元整,包括宾馆内的全体设备。转让费一次性付清。
三、转让手续完成后,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将相关的证照过户到乙方名下,为其开展正常营业活动。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年检费用归甲方承担,如遇到国家政策,拆迁不能正常营业,终止合同后,相关证照乙方必须再过户到甲方。
四、本合同签定后,甲方此前经营产生的一发债权、债务将自行承担。转让后,乙方在该宾馆经营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民事责任等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五、考虑到三年内政府可能对望城坡房屋进行整体规划,如发生房屋拆迁而导致合同被迫中止时,乙方收购的20万元财产将蒙受一定的损失,甲方将对乙方做如下补偿:
1、一年内拆迁导致经营中止,甲方向乙方退款转让金壹拾伍万元。
2、二年内拆迁导致经营中止,甲方向乙方退款转让拾万元。
3、三年内拆迁导致经营中止,甲方向乙方退款转让金伍万元。
4、三年后拆迁导致经营中止,乙方无权介入拆迁事宜。
六、承租期内,如乙方确实经营亏损,无法维持,乙方可考虑将项目转让给另一方,在不损害甲方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作协商后,可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须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后果。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产生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仲裁委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