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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劳动合同 篇7

2024-07-16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档案、不买社保…,这些通常是物业管理行业企业的习惯做法,因为他们也很无奈:行业竞争激烈、员工流动性大、管理成本支出比例高…,因此,长期以来,企业疲于人员招聘、培训,忽略了人事风险隐患,物业管理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各地实施多年的劳动条例和确定劳动关系的规范模式必将产生重大调整,物业管理行业也必将面临全新、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成本上涨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样的规定,必然导致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工成本增加,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员工流动性大的企业,大部分的员工都是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的赔偿和对试用期的规定,这必然将直接导致企业的人工成本的上升。

  二、不能再随便约定试用期

  约定员工三个月的试用期是物业企业采取的一般惯例,一方面可以真正考验员工的实际能力,另一方面也能节约一定成本。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限,并明确了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于物业管理合同很多都是短期合同,如果按照上述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仅增加了成本,同时增加了管理风险,因为清洁、绿化、保安等层面的人员很多是打短期工的,流动性较大,使用时间缩短,就很难观察和发现新员工的人品、能力和操作水平,将给服务质量带来不稳定性,增加了企业管理风险。

  三、签约两次以后须签无固定期合同

  每年与员工签一次劳动合同是多数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企业必须按照在管项目的物业管理合同期限约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避免项目合同期满带来的经济补偿。新的《劳动合同法》约定“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无疑对一些以外接项目为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在招聘员工约定试用和签订合同时,必须慎之又慎,避免一不小心给全部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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