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在法庭调查中如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并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止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在审查实物证据时,主要是查明其与案件的关联性。最后,实物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由双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分析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并采用适当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
2、实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尤其是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止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
3、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其与案件的关联性。
4、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双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拓展延伸
实物证据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物证据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或者物质状态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在刑事诉讼中,实物证据的处理方法具有特殊性,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实物证据的处理方法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保全实物证据: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的实物证据,应当立即扣押、收集和保管。
2.鉴定实物证据: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实物证据,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出具鉴定书。
3.公开实物证据:对于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实物证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公众了解案件事实。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收集、调取的实物证据,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并在案卷中注明,并签名或者捺指印。
总之,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在处理实物证据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案件事实的公正、公正和公开。
结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及时保全和审查实物证据是保障案件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协助收集和提取证据,但同时也要遵循不毁损、不丢失、分案分别保管的原则,防止证据相互混淆。在审查实物证据时,需要重点关注其与案件的关联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最后,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应由当事人出示或播放,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