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查物证的方式如下:
1、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2、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核时,要审核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书证物证进行审查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3、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4、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书证物证进行审查时,着重审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