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罚款的最长期限是与行政机关协商确定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一、缓刑判决之后是先交罚款还是判决之后交罚款
缓刑的罚金一般是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因此是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再交。对在规定期满内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判决罚金没钱交该怎么办
判决罚金没钱交,可以延期缴纳。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认罪认罚的罚金或者罚款,是不能先交纳的,要在判决书下达后,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才交纳的,罚金和罚款都需要交到相应的银行。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法院让交的罚金对判刑有什么帮助
法院让交的罚金对判刑没有帮助。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是一种附加刑,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以下三种情况: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1)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罚款和罚金的区别:
(1)性质不同。罚金是一种刑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不同。罚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加以规定,罚款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3)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判处,而罚款则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