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过分的玩笑可以算作校园欺凌:
·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
·网上欺凌,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校园欺凌妥善处置
《治理方案》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应依法依规进行。
在调查处理阶段,明确要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校发现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若有申诉,明确要妥善处理申诉请求。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对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
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一、国家对老师体罚学生的处理方案?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二条广大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发展,不得对中小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三条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四条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污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等处罚行为。
第五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第六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或解聘,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七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丧失教师资格,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学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干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受到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第十条受到处理者(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不再受原处理决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德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东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