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部门应根据行为及过错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一方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多方过错则根据行为及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无过错则属交通意外,故意造成事故的一方承担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制定具体责任确定细则。死亡事故发生时,公安交通部门应召集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证,保密及涉密证据不公开。当事人缺席应记录。
法律分析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三)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拓展延伸
车辆事故责任分配的法律原则
车辆事故责任分配的法律原则是指在发生车辆事故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确定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赔偿责任。法律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事故责任的主体,即确定事故责任归属于哪个当事人,一般根据交通规则、违法行为以及过失程度来判断。其次是过错责任的比例,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按照比例来分担责任和赔偿金额。此外,还有无过错责任、共同过错责任等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法律原则的遵循和适用,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若一方过错导致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若多方过错,责任应根据行为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若各方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无责任。对于死亡事故,公安机关应召集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调查取证。遵循这些法律原则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