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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2024-07-0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及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认定。根据《民法典》,合同中造成人身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虚假表示或隐藏行为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被撤销。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情形包括不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律分析

一、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有哪些

1、《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认定有哪些

(一)签订的合解协议显失公平的;

(二)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

(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

(五)协议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六)达成的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七)达成的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结语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需谨慎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对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虚假表示、隐藏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若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协议也将被认定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应谨慎处理合同条款,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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