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有效,但未尽告知义务且单方面加入的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的效力根据过错责任、风险分配、当事人身份和违约程度确定。交强险免责条款包括故意造成事故的损失、财产损失、间接损失和仲裁费用等。
法律分析
一、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一般是有效的,但是未尽到告知义务的,并且单方面加入的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另外,《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免责条款无效怎么认定
免责条款无效的认定标准是:
1.依据过错责任大小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与过错责任关系密切,当事人过错越大,免责的可能性就越小。
2.依据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产生的基础是合同风险,尤其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生产日益集中,科技高度发达,合同风险也随之增大。因此,由合同双方通过免责条款来对合同风险进行分配是必不可少的。
3.依据当事人的身份及地位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提供者的地位是判断免责条款效力的重要因素。
4.依据违约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与违约紧密相联,只有违约,才有责任的承担问题,免责条款才能发挥作用。
三、交强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交强险免责条款有: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结语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一般是有效的,但是未尽到告知义务且单方面加入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免除保险人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此外,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包括过错责任大小、风险分配理论、当事人身份及地位以及违约程度。交强险免责条款包括故意造成事故损失、财产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仲裁或诉讼费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