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金溪XX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
工作方案
为加强农村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我镇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和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繁荣农村经济,改善农村民生,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加快实现“万元增收”工程,为实现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结合金土工程、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农村示范片建设、万元增收工程、扶贫搬迁项目等,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集中成片整体打造、整体推进,最终达到基础设施基本配套、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村庄风貌整洁优美、农民素质整体提高的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机构
成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镇长粟尧林任组长,镇政府人大主席王兆平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镇乡建办、财政所、国土房管所、农业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民政办、扶贫办、供电所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所涉及的村(居委)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乡建办,由乡建办李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项目所涉及村(居委)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1
(二)明确责任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责,齐心协力,确保各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项目所涉及的村(居委):负责做好项目区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协助做好项目区内农民搬迁房屋的现场丈量、登记造册、计算原房补偿费用和还地建房面积、工程建设中组、农户的协调工作、协助新建居民点的规划及实施。
乡建办:负责资料收集统计上报工作。提供农户建房的各种户型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研究制定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按照新农村建设和“四性”(发展性、相融性、多样性、共享性)要求,负责审查项目区村庄建设规划方案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总方案。负责项目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财政所:负责研究制定全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工作总体资金运作平衡方案,统筹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审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国土房管所:负责全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整理、宅基地复垦、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农村新型社区和聚居点建设竣工后,负责办理《农村房地产权证》;协助组织项目验收;协助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地票交易。
农业服务中心:研究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案及流转管理方法;做好项目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实施后的农业产业化配套发展工作;做好产权流转的监管和服务工作。负责项目区农田水利设施及人畜饮水的建设资金补助。
扶贫办:负责提供项目区扶贫搬迁资金。负责研究制定项目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供电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区施工工程涉及的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迁改及农村新型社区用电设施完善,按期迁改完毕;确保农户进场建房搭好临时用电线路,保证项目区用电。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能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工作。
(三)组织实施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1、申请
(1)农民自愿向村(居委)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其要件包括:
①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申请表(统一制作);
②《农村房地产权证》;
③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村(居委)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
(1)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的,由镇人民政府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同时由基层国土所抽调人员负责核查。
(3)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上报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4)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对符合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及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要求的,统一规划。并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复垦协议书。
(5)项目在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由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产权证所记载的面积或现场丈量的面积、家庭人口数,计算出各申请人的补偿费用金额以及还地建房面积,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组和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造册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接收群众监督。
(6)公示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报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查。(统一表格)
(7)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查合格的,报区国土房管局审批。
3、审批
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国土房管局审批。
4、实施
(1)拆旧区
①经区国土房管局审批的,由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复垦协议。
②镇人民政府在协议签订后项目准备实施时先行支付申请人补偿款的50%(补偿款可由镇人民政府先行垫资或在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借支,支付后凭支付给农民补偿款的花名册到区土地整治中心抵冲借款),待申请人自行拆除房屋及构(附)着物并经验收合格后或者由申请人放弃残值、办理移交手续后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③对拆除的宅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林盘等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的备案入库、实施监管以及验收和地票交易等工作,并委托公司组织复垦项目的实施。
(2)新建区
新建居民点的用地及相关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和“三通一平”建设,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①新建居民点的用地由政府统一征用,其用地指标采用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解决;征地费用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造册,按实际发生额与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进行结算。(统一表格)
②新建居民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由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首先进行1:500的地形图测量,然后进行规划,其规划预算送财政审查,规划实施方案送区规划局审查。
③新建居民点的建设参照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资金一方面可由镇人民政府先自行垫资,完工后凭区财政审核的项目费用,到区国土房管局进行结算;另一方面也可由区国土局借支一定的工程价款给镇人民政府,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区财政审核的工程费用进行结算。
④项目实施完成后,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送财政审查,进行结算,但实际总投资额不得超过财政预算投资。
⑤新建区的房屋由农户自行修建,严格按照乡建办提供的新居户型图自行修建房屋。对于部分建新房有困难的农户,可按规划申请先预发《农村房地产权证》做抵押,向银行贷款不高于6万元,期限8年,用于新居建设。
⑥由区城乡建委负责对新建房屋的竣工验收。
(四)相关标准
1、拆除房屋补偿标准
拆除房屋的面积以区国土房管部门颁发的《农村房地产权证》或实地丈量的合法面积为准,拆除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
2、宅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林盘补偿标准
宅基地(扣除新建居民点占地面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及林盘占地按8000元/亩进行补偿,构(附)筑物及零星树木按2000元/亩进行补偿。
3、新建居民点征地补偿标准及还地建房标准
新建居民点所需土地补偿标准为土地18400元/亩、青苗补偿1000元/亩、附着物综合补偿2000元/亩。
新建居民点房屋按60平方米、9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3种户型统一规划设计,以申请人户口簿和《农村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每户可申请一处宅基地,其中2人及以下户还地建房面积为60平方米、3人户和4人户还地建房面积为90平方米,5人及以上户还地建房面积为120平方米。
四、工作要求
1、乡建、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地票收益资金的监管。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农民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拆除房屋补偿标准
一、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二、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40%计算补偿。
三、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四、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五、农房辅助用房(如猪、牛圈),按同类结构的80%补偿。
六、烤烟房(土)结构按每平方米60元补偿,砖(石)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35元补偿。
黔江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
项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