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销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条 劳动合同签订
(一) 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签订。
(二)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 劳动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四) 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签订。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 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3年期合同。
(二) 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三) 符合无固定期限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续订、终止、变更
(一)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二) 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由乙方提出要求,可续订劳动合同。
(三)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的,经双方协议一致确认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
(四) 劳动合同届满或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可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随时可解除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乙方采取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本合同:
(一) 员工患病后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公司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 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十条 经济补偿或赔偿规定
(一) 员工在合同期限内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自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合同书中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二) 双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给对方赔偿。
第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力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