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__ 则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 ]4号),住房了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 ]1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建筑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甘建工[ ]408号)文件精神,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凡在......市范围内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有关活动的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3.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分包企业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单位实行专业平行发包的,应当纳入总包管理。
4.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安全验收检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5.企业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常检查。
5.对各层次、各类型安全验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有整改、处置和复查意见,并有记录。
六、 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1.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台帐应反映: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活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与验收、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特种设备的管理、分包单位的监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安全生产奖罚考核等情况。
2. 台帐以一年为一个管理周期进行记录存档。
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按下列原则确定:
2.建设工程由一个施工企业单独承包的,由该承包单位负责报告;
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报告。
八、 考评 企业标准化考评工作每3年申报一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督查工作,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具体承办。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施工现场的考评分平时检查和年度评定。
(一) 平时检查
1、 市、辖市(区)建设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对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施工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2、 施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与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作为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作出进一步处罚。
(1) 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不能正常运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
(2) 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⑶ 未进行安全教育的;
(4) 安全专项资金得不到保障的;
(5) 未建立安全管理台帐的。
(6)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或无证上岗,施工机械未经验收和登记,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程序产生的,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械、起重吊装和临时设施未按要求验收的,机械设备未定期维修保养的;
(7) 不进行安全检查;
(8) 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实行以包代管的;
(9) 其他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情况。
(10) 隐瞒事故或在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照《评价标准》对上年度的安全生产进行自我评价。
5、 建筑施工企业自我评价后,应当在每年12月21日前将评价情况和结论报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复核申请表;
(2)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处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资料;
(6)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资格证书;
(8)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材料;
(9)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情况;
(10) 各类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证明资料;
(11)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自我评价的结论和前款规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就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自我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认真复核,确定评价结论。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合格的,核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合格通知书》,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当说明原因。 《......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合格通知书》应当采用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样式,由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一年。
7、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情况,并抄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合格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9、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将评价情况记录在企业的信用档案,纳入招投标、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1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为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整改;连续两年安全生产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本年度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12、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取消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或评选资格;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地,取消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工地评选资格。
13、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14、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施工企业提交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6、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九、 激励机制
(一) 通报表扬
1、 省建设厅对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企业”的单位,将在省建设厅网站公示施工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2、 对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将在网上公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等相关信息。 对省建设厅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局按照通报表扬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扶持。
(二) 免于考核
1、 省建设厅对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企业”的单位将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免于延期考核,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2、 对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将在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期时免于延期考核,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3、 对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在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免于延期考核,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三) 推荐评选 获得“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企业”和“市级标准化工地” 市市建设局给予相关奖励和扶持。 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项目,方可推荐参加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选。
十、 信息报送 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在每季度的15日内,将“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企业”和“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名单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年度末的20日内,以电子邮件和正式文件两种形式将“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企业”和“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名单报送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