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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共同生活,同居关系是否受保护

2024-07-06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离婚后,同居关系不能产生法律上的夫妻权利和义务,财产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共有,不能以《民法典》为依据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如要恢复婚姻关系,需要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而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应归一方所有。

法律分析

离婚后就不是合法夫妻了,同居关系也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关系,不能产生法律上的夫妻权利和义务。财产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共有,不能以《民法典》为依据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语

离婚后,夫妻关系终止,同居关系也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共有财产,不能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婚需要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属于各自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基本规定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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