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治疗期满前将工伤医疗费预付给职工;对治疗期满而未鉴定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实际支出向职工支付医疗费;对工伤职工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为其本人月平均工资乘以伤残程度相应的赔偿比例;对工伤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工亡补助金,数额为其本人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赔偿比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治疗期满前将工伤医疗费预付给职工;对治疗期满而未鉴定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实际支出向职工支付医疗费;对工伤职工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为其本人月平均工资乘以伤残程度相应的赔偿比例;对工伤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工亡补助金,数额为其本人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赔偿比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给劳动者补缴:(一)遗产可以清偿债务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死亡后,先行用劳动者遗产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从用人单位以后的经济收入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补缴;(三)用人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时间并不可协商,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职工死亡后及时支付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