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员工电话通知离职是不行的,因为你们无法获取员工属于主动离职的证据,没有这个证据你们就不能确认是劳动者自己提出离的职,没有这个你们凭什么给他办理离职手续,这到仲裁肯定是站不住脚的,千万不要误导人家。在没有确认员工离职的情况下,员工私自不来公司上班,应当按照严重违纪来处理才是。公司在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对该员工启动送达程序,之后才能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没按规定进行送达的,解除行为无效。送达程序的规定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