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