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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承包经营合同(DOC格式)

2024-07-16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发包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发包方承办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发包方地址: 传真电话: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承包方负责人身份证号: 签约人:

 

  承包方风险抵押金: 联系电话:

 

  承包方地址: 担保人: 传真电话:

 

  为了加强本企业 部门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效益,邮政局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为调动承包经营者的积极性,双方本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经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对国有资产的认定

 

  以上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只限于乙方经营使用,乙方无权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作为贷款及借款等抵押、质押。

 

  第二条 甲乙双方发包与承包形式、年限

 

  甲方将 万元的国有资产交给乙方全权承包经营,承包期限暂定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第三条 承包标的额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向甲方上缴税后利润 万元(大写: )。

 

  第四条 承包风险金

 

  按协商条件,乙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需向甲方交纳现金 万元整,作为风险抵押金。

 

  第五条 承包协议的自动终止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按协商条件乙方向甲方提出上缴税后利润计划表,于每月 日前将 %的上缴计划款额上划 帐户。协议自动终止条件:

 

  、乙方每季完不成上缴税后利润计划的 %;

 

  、乙方半年完不成上缴税后利润 万元;

 

  、乙方全年完不成上缴税后利润的 %;

 

  出现以上三种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自动终止合同,并从终止合同之日起,将应上缴税后利润的差额部分从乙方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其责任属乙方违约。

 

  第六条 承包经营中的奖罚条件

 

  、乙方在承包经营中,全年完成上缴税后利润 万元后,超额部分的全部税后利润奖励给乙方支配。

 

  、乙方在全年结算时,超过应上缴款的80%,但不满100%时,乙方主动补齐 万元的视为完成上缴任务,不奖不罚。

 

  、乙方在全年结算时,超过应上缴款的80%,但不满100%时,乙方不主动补齐 万元时,由甲方从乙方的风险金中扣交,罚差额的1%并视为违约,下一年度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协议续签。

 

  第七条 承包经营中的财务管理

 

  、为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规范乙方依法经营,由甲方按邮政局要求向乙方派会计一名,并由乙方聘任,受聘任的会计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在经营方面向乙方负责,在管理和履行协议方面向甲方负责。

 

  、乙方在经营与财务管理上要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不允许设帐外帐和小金库,经检查发现有以上二种行为的,帐外帐和小金库除没收外,按乙方违约自动终止协议论处,损失由乙方负责。

 

  、甲方为鼓励乙方承包经营,以现金方式注入 万元流动资金,专门用于资金周转;受聘会计应监督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乙方应保证不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

 

  、乙方承包经营期满,如不再续包或因违约等原因被终止承包经营时,乙方在返还甲方 万元流动资金时,剩余物品按进价抵顶现金不得超过 10%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只能在相关银行开立一个资金帐户,并接受甲方的监督,除此之外不得开设其他帐户。

 

  第八条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乙方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乙方有经营自主权,甲方对其经营不进行干涉。

 

  、乙方有权选择用工形式,在不违犯《劳动法》的前提下,有权自主招聘临时工(但必须报甲方备案),有权决定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及分配形式。为了解决邮政局职工的待业和下岗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先招聘本局下岗职工和待业子女。

 

  、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和用工条件负责安置 名本局在职职工(含乙方在内),在其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分配任务的前提下,乙方应参照市局工资标准和其它福利待遇进行发放。随着市局经营体制和用工体制的改革,以后的工资等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乙方承包经营中一切设备及物品的使用是无偿的,有义务对其使用、保管、保养以及维护管理负责,对损耗、毁坏物品的重购应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承包经营中所需新增购置物品由乙方出资,承包期满所购物品归乙方所有。

 

  、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严格执行工商、税务、公安特业、卫生防疫、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负责交纳除房租以外的其它相关税费,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处罚、停业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行政管理,参加市局布置的统一活动,遵守甲方的监督检查。甲方的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承包期间甲方有义务全力支持乙方工作,本局相关活动应安排乙方收益,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乙方妥善安排相关事宜。市局有所安排时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准备。

 

  、甲方对乙方有管理、监督、检查的权力和职责,有权制止乙方违犯劳动法,违犯相关规章制度和合同的行为,对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并对乙方进行1—5%的经济处罚。

 

  、合同到期后,乙方不能将 万元流动资金交回时,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帐户、进行行政处罚或向法院起诉。

 

  、甲方有义务保护承包给乙方的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并保证乙方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国有资产作贷款及借款等抵押、质押。

 

  第十条 承包期满后的结算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如数上缴了税后利润,并经审计部门对全部资产审核无误后,甲方应返还乙方风险抵押金。乙方不能履行上缴税后利润时,按合同的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承包经营合同的续签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如数上缴了税后利润,在承包标的额同等条件下,承包人优先进行新的一轮承包经营签约。如不愿续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出现矛盾和纠纷时,本着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对出现的新问题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由局多种经营管理委员会调解解决,相关部门解决不了时,也可经法院判决。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有效期一年,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附件:

 

  甲方(章): 乙方(章):

 

  签约人: 签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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