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租赁与货物保管协议
编号:DFB2002GXYY0001
存货方(甲方):广东美的电饭煲制造有限公司
保管方(乙方):芜湖安得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双方就双方责、权、利等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仓储合作条款: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 货物名称:
- 品种规格:
- 数量:按照计划指令
- 质量:按照国家标准
- 货物包装:按照国家标准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 货物验收时,乙方或乙方委托仓库业主保管员核对货物与单据(随货同行联、送货单)型号、数量是否相符,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受损。
- 如有包装破损、短少、损坏等,乙方仓库填写货物验收一览表,详细准确注明。
- 送货车辆到达乙方仓库,乙方必须安排卸车收货(乙方提供24小时装卸服务)。
- 乙方按照产品台数清点核收,以台(套)计量。不允许以件计算。
- 乙方凭借甲方的入库单,严格按甲方的入仓单开出的数量、品种一一对应的产品入库单,以便双方进行核对(并注明甲方的单号)。
- 乙方收货后,填制产品入库单,第二天上午将收货信息反馈给甲方。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 乙方选用的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雨的基本功能,提供必要的地台板防潮设施,具备雨天等不良天气作业的条件。
-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包装箱标示要求的高度、层数、方向堆码,产品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清点、盘存和日常检查。货位堆垛科学,有效利用仓库库容。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 产品入库由甲方开出产品入库通知单,乙方签名确认。
- 甲方及乙方客户提货,必须持有甲方规定有效的提货单。提货单必须具备甲方指定的提货专用章、财务签名。
- 甲方及其代表口头通知、白条,乙方不得受理。
- 乙方必须保证收到提货单后60分钟内准确发货完毕。
- 产品退换甲方必须有书面有效通知,甲方指定负责人签字。乙方在产品上标示原货主单位,单独存放退货。
- 退货产品乙方必须严格验收,列明包装破损、残次品,编制备查流水帐。在货物退货单上退货单位签字确认。必要时由甲方代表现场确认。对于货物质量确认,由甲方售后服务代表负责。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 除原有包装、经甲方批准退货、运输等损坏外,所有保管责任所引起的损坏,产品短缺由乙方负责。
- 在包装箱完好无损、无开启痕迹的情况下,客户开箱后发现产品型号不符、部件短缺、有质量问题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义务配合存货方查明原因。
- 应由乙方承担的货物损失,按照甲方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 甲乙双方共同设立货物差异调节账户,全国网点的差异(包括短少、窜型号)可汇总调剂,月度调剂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信息反馈及报表要求。
- 乙方每月上报库存报表及进出存明细表,并在明细表上有对应的甲方单号。如甲方有必要可以要求免费安装乙方的库存管理软件,处理即时库存查询。
- 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仓库地址和具体联络人电话,保证能够随时联系。
- 对于甲方条形码系统所要求的各项信息,乙方必须保证及时处理并上传相关数据。
-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条形码信息进行维护、编辑、处理等工作,以方便甲方相关人员的查询。
第七条:计费项目、标准、费用确认及结算方式。
- 甲方需要支付乙方仓租、装卸、条形码费用;
- 甲方规划全国月度库存总额为46万台(与产品配套销售的赠品视为成品的一部分,不单独计算作赠品或促销品),其中残次品按照正品的2.5倍计算,甲方批准同意的委托代管品视同甲方货物。
- 库存数据根据甲方系统数据取得,每月选取10日、20日、30日三个时点库存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时点库存数据须由甲方物流经理、乙方客户经理签名确认。
-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仓租费用12.8万元,月低于平均库存按照12.8万元结算仓租;超出46万台时,超出部分按照1.5倍结算(即单台仓租标准为0.417元/台)。
- 推广品、促销品全年固定面积为500平方米,按月支付,每月支付5000元。
- 顺德本部按台计装卸费,装卸费按照双边结算(含进、出仓),计费标准为电饭煲0.072元/台,电磁炉、电火锅0.066元/台。异地仓库按实际入库时货物体积计算,计费标准为6元/立方(含进、出仓)。
- 条形码扫码费用按月支付,每月4万元(含条形码维护人员费用,乙方必须保证1—2人专人负责甲方条形码数据的维护和处理工作)。
- 中转费用按照实际中转入库台数计算,计费标准为0.064元/台。
- 乙方负责甲方相关单证处理业务,每月单证费用3000元。
- 上述费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和结算明细单后,二十天内应予承付。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违约责任
- 乙方的责任
-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乙方提供24小时服务,节假日能正常工作,在甲方销售旺季,乙方必须保证配备足够的仓管人员、装卸人员,做到及时、有效、安全的收发工作。
- 在合同期内,如甲方因政策变化需要撤换仓库,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撤仓准备。另因城市规划的需要,须强制性搬迁仓库的,新址须经过甲方相关部门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
- 每月25日乙方须协助甲方盘点和对帐,并根据盘点报表和库存台帐与甲方电脑帐进行对帐,双方签名确认,如有差异,根据当月发生的进出仓单据进行差异分析并注明原因。
- 乙方必须保证产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出货,如因乙方未能按要求满足甲方要求,造成的货物滞销损失由乙方承担。正常业务作业中,甲方抽查结果将作为处罚乙方的依据。
- 甲方的责任
- 超议定面积标准储存量储存的,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超面积部分的仓租,或双方协议办理。
-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乙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
- 乙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甲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甲方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但乙方必须事前通知甲方相关人员。
- 其它约定责任。
第九条:合同效力与期限:
本合同自存货方和保管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存货方和保管方确认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即从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为止。
第十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两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地级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货物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 甲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支付相应费用。
- 运输破损根据甲方要求决定是否予以接收,相关事项根据需要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仓储考核条款
- 具体考核条例见《仓储管理考核细则》。
- 甲方可授权其相关业务人员、分销财务人员对各地所属仓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处罚的依据。
- 在正常的业务操作过程中,甲方将对乙方的管理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处理。
- 仓储考核实行例外管理,凡违反《仓储管理考核条例》中相关条款,如接客户或服务商投诉、收发货物出现重大差错、违反仓储作业流程操作等,甲方将对乙方作出适当的处罚。
第十四条:未尽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附:〈仓储管理考核条例〉
托运方(章): 承运方(章):芜湖安得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仓储管理考核条例
条款 | 考核项目(内容) | 处罚措施 |
1 | 库房条件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仓库 | 每个仓库处以500元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 |
2 | 违反双方约定的进出货流程式进行仓储作业 | 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
3 | 仓储作业过程中造成成货物短少或帐物不符 | 短少部分由乙方按照出产价赔偿后冲减帐面库存 |
4 | 仓储作业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不可抗力除外) | 损坏产品由乙方限期维修,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 方承担 |
5 | 违反产品堆码标准和装卸、搬运规范 | 每发现一次(或投诉一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 |
6 | 不能按照协议要求免费为客户提供装卸服务 | 每接受一次投诉处以1000元的罚款 |
7 | 不得向送货人、提货人索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 每接受一次投诉处以5000元的罚款 |
8 | 退换货、代保管、残次品、促销品未按规定单独存放 | 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
9 | 因乙方的作业能力造成不能及时完成进出库作业 | 甲方另外对乙方罚款2000元并要求乙方增加相关资源 |
10 | 在同一仓库装卸一车货物超过一小时 | 每查处一次,甲方对乙方罚款500元 |
11 | 甲方运输商提货等待超过4小时 | 每接到一次投诉并得到证实,甲方对乙方罚款500元 |
12 | 甲方经销商提货等待超过1小时 | 每接到一次投诉并得到证实,甲 方对乙方罚款500元 |
13 | 在已经预约的非正常上班时间,乙方无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 对乙方处以1000元的处罚并保留其连带责任 |
14 | 收发货出现品种和数量差错 | 甲方每次对乙方处以罚款500元 |
15 | 发出不符合发货标准的货物遭到提货人拒绝或投诉 | 每次甲方对乙方处以罚款500元 |
16 | 乙方传递给甲方的单据要素不齐全、数据不准确、时间不及时 | 甲方每次处以罚款5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 |
17 | 乙方没有仔细辨别送货、提货人的身份证等单据造成错收或错发 | 乙方除承担甲方损失以外,甲方对乙方每次处以罚款500元 |
18 | 乙方没有有效实行先进先出的发货原则 | 检查核实一次对乙方处罚1000元。 |
19 | 乙方不得凭口头通知或白条发货 | 每查实一次处以5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