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对社会正常发展有六大危害: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对市场监督管理不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4、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依然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
5、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6、领导干部犯罪增多,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二、渎职侵权犯罪为何危害大、处罚轻?
1、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不够高,是导致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重要原因。倘涉及贪污腐败,往往民愤极大;而某些渎职行为,却容易得到一些人的宽容。有的则认为渎职是“好心办坏事”、“好人犯错误”,在所难免;在部分片面追求GDP的政绩观的官员心目中,甚至把渎职侵权违法当作具有“开拓精神”。
2、渎职犯罪轻刑化与现行问责究罪机制也有密切关系。我国目前对党员干部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普遍采取党纪政纪优先原则,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政党内部的纪律处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和法律上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来没有严格理清过。这给以党纪代替政纪、以政纪代替法律责任留下了自由选择空间。问责究罪工作程序上的党纪政纪优先模式,架空了司法机关,事实上也纵容了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做法。
3、法院独立办案受干涉是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外在原因。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它们不敢违抗地方领导的意愿而执意严格依法追究渎职犯罪,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使得它们无可奈何。渎职的犯罪都是在基层的法院审判,这个地方巴掌大的一块,方方面面的干扰、说情,最后环境的压力都要集中在法官个人身上,潜移默化就造成轻刑化的问题。
4、检、法两家对某些立案标准的认识不一样,也是造成该类案件重罪轻判、轻罪不判的原因之一。我国刑法对某些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的较为模糊,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等等,致使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也使检、法两家对此类问题在认识上不一致,检察机关认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造成了严重后果,而审判机关则不然。故,检察机关一经立案侦查、起诉,法院却重罪轻判、轻罪不判。
5、从本质上看,官员职务犯罪缓刑、免刑适用比例高得惊人,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力制约和监督层面的强力约束。检察机关碍予情面未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缓刑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也不到位。
6、处罚规定畸轻是是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立法原因。我国现行刑法对渎职罪规定的最高刑期大多数为7年,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在10年以下,极个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往往比其他经济犯罪严重得多,这往往使一些渎职犯罪案件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7、具体司法标准的缺失也是渎职犯罪轻刑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专家指出,最高司法机关对很多刑事案件都有定罪量刑的指导性、规范性意见,但是到目前为止,对渎职侵权犯罪还没有指导性意见,这就造成全国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掌握量刑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干预,造成轻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