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是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3)兼职仲裁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5)担任过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和代理人的;
(6)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