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当注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各方公司股东大会合并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些公司合并、合并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评估后的净资产金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算方法、合并后的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各方债权债务的继承方案、员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等。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的公司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一次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并公司合并基准日的资产、债务情况、上述债务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已经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公司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
(9)合并后新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10)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1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2)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3)营业执照。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条例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证件。合并涉及国有和集体产权变更的,应当在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变更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