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吸收合并需要以下资料:
一、合并双方股东会决议。
二、合并双方股东会批准的吸收合并协议。
三、合并双方各自的审计报告。
四、合并双方共同出具的关于债权债务清偿、担保的说明。
五、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有关变更内容的决议。
六、合并公司的新章程。
七、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八、合并各方营业执照。
九、新股东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十、《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十一、《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新设合并需提交哪些资料?
办理新设合并需提交下列资料:
⒈合并双方股东会决议。
⒉合并双方股东会批准的合并协议。
⒊合并双方关于同意注销、成立清算组等事项的股东会决议。
⒋合并双方各自的审计报告。
⒌合并双方各自出具的清算报告。
新设公司的验资报告。
新设公司章程。
场地使用证明。
合并双方注销清算公告报样。
合并双方的注销证明。
股东的身份证明,新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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