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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村集体企业后,村民是否能分享到拆迁补偿款?

2024-07-16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集体企业的拆迁补偿款由集体企业的全体职工共同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但前提是企业已经破产或兼并,并且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设施也一并转移。如果土地上有建筑物等设施,那么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一、集体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征收土地的补偿是根据土地的用途补偿的,标准全国每个地方不尽相同,具体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区片综合价。同时第二,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如跟集体组织签订的租赁合同等。

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二、集体企业拆迁款归谁

集体企业的拆迁补偿款由集体企业的全体职工共同决定。具体方式由职工大会决定。

依据《乡镇企业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居委会均无权代行企业的权利而将征地补偿款予以占用。

结语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但前提是企业已经破产或兼并,并且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设施也一并转移。如果土地上有建筑物等设施,那么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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