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撤销规定及可撤销情形:根据民法典,电子合同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可撤销情形包括:重大误解导致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撤销后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部分无效的行为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电子合同如何撤销
民法典中规定,电子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能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
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电子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当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被撤销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部分无效的行为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等。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