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离婚时夫妻争议的焦点之一。围绕在孩子身上的主要是两个问题,抚养权和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两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两岁以上八岁以下的孩子,由夫妻协议决定抚养权,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这时一般就是按孩子实际由谁抚育来确定了。而八岁以上的孩子则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确定抚养权之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那么,约定抚养费的时候,可不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孩子18岁成年之前的抚养费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当事人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
然而,世事无常,意外总是难免,若发生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不够孩子的开销,还能不能继续主张增加抚养费呢?
还是可以主张的,不过,需要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