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篇内容讲述了基本农田被征收后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通常情况下这指的是承包户。对于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种情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
法律分析
一旦基本农田被征收,其补偿款应归谁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通常情况下这指的是承包户。
对于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种情况:
第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第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第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这里,被征地农民应清楚安置的形式,是村集体安置还是其他单位,还是不做统一安置。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6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得截留。
那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征地补偿费就应直接支付给农民,村委会就不能截留呢?
结合国土部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所作的解读可知,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情况发生。这里,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是安置补助费,并非全部的征地补偿费。该《通知》还规定,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由此看来,即使村委会可以截留,这部分的比例也不能太大。
二、基本农田被征收补偿费包括哪些?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而对于农村的土地,有的属于国有,有的属于村集体所有。老百姓常挂在嘴边的“我们的地”其实很多时候是属于村集体的,不论是宅基地也好,承包地也好,都只拥有使用权,并非所有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
土地补偿费是对“地”的补偿,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人”的补偿,指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物”的补偿,是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如普遍存在的建养殖场的情形。
青苗补偿费也是对“物”的补偿,指征收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所产生的损失。
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有关费用。这一方面的费用得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进行,各地作法不尽一致,因此也不作过多说明。
在日常生活当中基本农田的话,在很多农村地方是随处可以看到的,因为农民在农田上可以种植一些农作物,以此获得一定的利益,当然如果说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征收的话,农民也必须要给予适当的配合,当然,有一定的补偿款项会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地下附着物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按照需要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地上、地下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占用农业人口数再乘以90%来计算。
结语
基本农田被征收后,其补偿款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通常情况下这指的是承包户。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种情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但村委会可以截留的比例也有所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