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包括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这些合同旨在保证特定交易的履行。定金合同是担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质押合同是债务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借贷关系,出借人定期或不
法律分析
一、实践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通常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前苏联民法不称寄托而称保管,其第422条规定:“依照保管合同,一方应当保管另一方交给他的财产,并完好地返还该财产。”
(三)借用合同
1、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借用合同与赠与合同虽同属无偿,但区别在于对标的物转移性质的不同,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而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还原主。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虽同属借物但区别在于是否有偿使用,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
2、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四)民间借贷(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比较常见的实践合同就包括了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就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来举例,一般在当事人都签字之后,合同只能算是成立了,而只有实际出借人交付借款给借款人了之后,那么合同才算是开始生效。
拓展延伸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哪种实践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意味着,在借款合同成立后,借款人需要实际交付借款。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意味着合同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结语
实践合同包括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其中,定金合同和保管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质押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08-29) 第十二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08-29)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