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权是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具有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使用权只是对使用的财物具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没有处分的权利,两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对所占有的财物是否具有所有权。
1、内容不同。使用权重在使用,获得其使用价值;而处分权是对财产的最终处置,包括财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置等方面的权利;
2、权属不同。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而处分权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3、法律效果不同。使用权不改变权利归属;而处分权得行使会导致物权易主或消灭。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不同在于:使用权时财产所有权还是属于自己,但是处分权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例如:你有一栋房子,你住在房子里,房子仍属于你,是行使了使用权,而把房子 卖掉,这时房子就不属于你,就是处分权 。所以用钱买东西、捐款后,财产不再属于你,是处分权。
注意:
1、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不同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2、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使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
3、处分权只能是你所有的财产你才有处分权,你可以用来收益或则抛弃、丢弃。使用权即使不是你的财产你也收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你没有处分的权利。
4、使用权是基于占有而存在的,而处分权是基于所有而存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章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