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有三个不同。具体如下:
1、内容不同。使用权重在使用,获得其使用价值;而处分权是对财产的最终处置,包括财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置等方面的权利;
2、权属不同。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而处分权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3、法律效果不同。使用权不改变权利归属;而处分权得行使会导致物权易主或消灭。
使用权: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
处分权: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
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是由财产所有人来亲自行使的。但是处分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规章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涉及处分权的汽车所有权分离的。处分权的分离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不论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使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