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体资产处分权
(1)决定资产整体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不同管理主体之间转让的权利;
(2)企业资产的经营形式和企业组织制度的变更方面的权利,如企业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等;
(3)决定企业资产产权命运的重大变动。如企业的破产、清算、歇业、关、停、并、转等。
2、分资产处分权
(1)企业的厂房、设备、生产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资产的处分权;
(2)企业的技术、工艺、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处分权;
(3)企业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处分权利;
(4)其他归企业拥有的部分资产的处分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