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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宜使用工伤责任调解?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工伤发生后,职工享有提起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请求工伤鉴定的权利。而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能会选择工伤责任调解的方式解决工伤争议。但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工伤责任调解可能会对职工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不宜使用工伤责任调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职工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且伤情不稳定,未来的治疗费用还不确定;

2.工资福利等其他权益受到侵害,与工伤责任调解无关;

3.单位存在责任事实争议,难以通过简单的调解解决;

4.用人单位企图通过调解规避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职工认为自己是工伤病人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保险赔偿请求。用人单位承认职工是工伤病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赔偿事宜。职工有权选择提起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请求工伤鉴定。”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患病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请求工伤鉴定。”

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所支付的工伤保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人代表基金委员会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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