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从而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如果交易的相对方对此应当知情,那么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相关交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里的 “必要费用” 包括哪些费用呢?
一、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因此必然发生诉讼费用。根据个案的不同,可能产生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翻译费等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之规定,在债权人成功实现撤销权的前提下,债务人作为败诉方须承担诉讼费用。
二、律师费、差旅费
《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三、诉讼保全保险费等其他合理必要费用
最高院观点认为:必要费用范围除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外,还应包括为对转让或受让财产估值而发生的评估费用、针对相对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费用(如诉讼保全的财产担保保险费用)、为查明债务人诈害行为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债权人为保存相对人返还的财产而支出的费用等必要费用。
观点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第544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
参考案例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辽0293民初2205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律师费61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7920元,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上述费用属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