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 营业执照 (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 增值税 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