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申诫罚和财产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申诫罚是对违法行为者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处罚措施,适用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和法人组织。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分析
一、申诫罚是指对违法行为者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处罚措施,旨在通过谴责、警告等手段,使违法行为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继续违法。申诫罚适用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和法人组织。
二、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拓展延伸
能力罚
能力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
结语
申诫罚和财产罚是行政处罚中的两种措施,申诫罚通过谴责、警告等手段使违法行为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继续违法;财产罚则通过剥夺财产权利来惩戒违法行为。两者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违法行为,但都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