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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会怎么处理?

2024-07-12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性及刑事责任。非法手段的认定应违背信息所有人意愿、违法禁止性规定,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具有保护价值,承载公民特征和权利,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侵犯个人信息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行为、主体和主观方面。依法保护个人信息,违法获取情节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公民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泄露给他人。

法律分析

一、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会怎么处理?

1、非法手段的认定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2、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有什么?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侵犯个人信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一旦以窃取、非法收买等行为获取公民信息的,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另外,大家现在也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就透露给别人。

公民的个人信息与公民个人具有直接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公民局部或者整体的特点。个人信息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着公民的个人体征。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较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包括违背信息所有人意愿、无权接触信息以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侵犯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的内涵和特征与公民的个体特征和权利密切相关,其保护不仅仅取决于信息所有人的请求。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要件包括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违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给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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