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这种情况下需要交费;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这种情况是不需要交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