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可以选择主动离职。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同意。辞职需要办理的流程包括填写辞职审批表、离职面谈、工作交接等。人事部门和上级领导将审核和批准辞职手续,最后员工领取相关辞职证明并正常发放薪资。
法律分析
一、公司的劳动合同签了能离职吗?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选择主动离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
二、员工辞职需要办理的流程有哪些?
1、提前至人事领取员工辞职审批表。
2、填写员工辞职审批表。
3、人事专员查看员工档案是否有培训协议,确认员工是否在培训服务期内,计算服务期内员工应支付公司的赔偿金额。
4、离职人员直接上级完成离职人员离职面谈、离职原因调查。
5、离职人员直接上级负责监督离职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和工作使用的物品交接(如维修人员使用的维修用具等)。
6、人事完成辞职人员工衣、工鞋、更衣柜公用物品回收;工作卡回收,并形成回收记录,定期将辞职人员工作卡进行销毁。
7、员工在人事办理离职手续;人事工作人员与部门确认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如需要履行,将按照事业部要求签订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申请;
如不需要,将正常办理辞职手续);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报审离职材料的同时提交用章使用流程。
8、部门经理审核辞职手续。
9、事行政经理审核辞职手续。
10、总经理审批辞职手续文件。
11、辞职人员领取相关辞职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12、人事专员与薪酬专员沟通生成辞职人员当月薪资系统,办证薪资正常发放;
结语
员工在公司离职时,需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手续:1、提前至人事领取员工辞职审批表。2、填写员工辞职审批表。3、人事专员查看员工档案并确认培训服务期情况,计算应支付的赔偿金额。4、离职人员进行离职面谈和原因调查。5、离职人员的直接上级负责监督工作交接和物品交接。6、人事完成工作物品回收,销毁离职人员的工作卡。7、员工在人事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劳动关系证明。8、部门经理、行政经理和总经理依次审核辞职手续。9、辞职人员领取相关辞职证明。10、人事与薪酬专员沟通,正常发放当月薪资。这些步骤将确保员工离职手续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