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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的怎么判刑

2024-07-0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保险诈骗罪共犯怎么处理

保险诈骗罪共犯的处理要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根据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其中,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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