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出的资完全可以自己说了算。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出资购房,子女离婚,父母主张出资是借款,子女的配偶认为该出资属于对其夫妻双方的赠与,这类纠纷频繁发生,各说各理,法院最后怎么认定出资的性质?
老张夫妇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小张和儿媳王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初,儿子小张以其夫妻名义申购经济适用房一套,购房价格为48万元,老张考虑到儿子儿媳王某手头资金紧张,于是便从自己的银行卡向开发商支付了上述购房款,后来老张发现儿子儿媳离婚,老张夫妇以儿子儿媳为被告要求其二人还债引发诉讼。
庭审中小张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与王某一人一半。
王某则认为,二被告从未对二原告提出过借款的请求,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二原告为二被告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二原告与小张为父子和母子关系,具有典型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原告出具的借条仅有小张的签字,是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赠与一方的除外,二原告没有明确说是对一方的赠与,且涉案房屋登记在二被告名下,应当认定为对二被告的赠与。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二被告的离婚纠纷判决及共有物分割的调解书中依法认定了涉案房屋的性质,依法分割了财产,王某已经足额向小张支付了折价款521290元,仅此一项足以保障二原告的生活,且二原告有稳定的收入和退休福利,不存在老无所依的窘困境遇。
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主张其与二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二原告应就其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借款买房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需要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二原告提交的借条仅有儿子小张的签字,没有王某的签字,不能证明“借款”系二被告平等协商的结果,不能证明王某与二原告之间有借款的合意。
小张在与王某离婚纠纷中称二原告支付的购房款系对其个人的赠与,本案中又称系向二原告的借款,对款项性质陈述前后矛盾;另外,借条中亦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等,且二原告与小张系父子、母子关系,故不能仅依据借条认定二原告与小张之间当时存在借贷合意。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属夫妻共同财产。”
就本案而言,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出资应视为赠与意义上的出资,因此判决原告老张夫妇主张的借款法律关系不成立,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娜律师特别提示: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父母的出资的性质一定要界定清楚,若是借款的,父母不要不好意思开口,把话讲在前头,是借款的要求小两口出具共同签字的借据;若是赠与己方子女一人的,应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或者留存相应的赠与一人的相关证据材料,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无论在以前婚姻法时代,还是如今的民法典时代,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此类纠纷之所以频繁发生的原因是事先没有说清楚,父母出钱为子女买房,是借款还是赠与事先完全能自己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