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一、怎么样的企业行为算垄断行为
以下企业行为属于垄断行为: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通常是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同时拥有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一般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比如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垄断行为有如下处罚规定:
1、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犯商业秘密责任有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责任如下: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