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解决。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二、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三、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生效的裁决书可以作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少数案件适用“一裁终局”,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包括: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协商、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只有经过仲裁,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