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无父无母的儿童的处理办法:
1、一般情况下,应当查询相关信息,确保该被收养人为无父无母的孤儿。
2、并依法与其现存监护人订立收养协议,共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3、且无法查询该孤儿生父母信息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一、收养小孩去哪里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未婚生子孩子可以私下送人吗
未婚生子如果父母双方死亡或者都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的可送给他人抚养。但送养孩子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将自己的孩子送给别人收养的条件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并且必须父母共同协商决定,一方不允许,另外一方无权自行将孩子送养;但是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外地小孩过继给北京户口
1、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孩子与被收养人将是收养关系,法律上没有过继的概念。能将孩子送养的只有孤儿的监护人和福利机构,亲生父母若无特殊困难导致无法抚养孩子则无权将孩子送养他人。
2、被收养的前提需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被收养人也应满足膝下无子女、具备收养能力且年满35周岁的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