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本质区别是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5月,钟某因需钱急用,通过朋友黎某的牵线向某银行贷款3万元。同年11月钟某与丈夫付某协议离婚后外出打工,一直未归还借款。某银行遂让黎某向钟某催款,因无法联系钟某,黎某便代钟某还清了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之后,黎某向钟某催讨未果而形成纠纷。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黎某为了钟某的利益,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代钟某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双方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此案应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判决钟某给付黎某所支出的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钟某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到一定利益,致使黎某遭受损失,双方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此案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钟某返还所得不当利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黎某的代付行为使得钟某与某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对钟某而言,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笔借款,但黎某代其向某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从而间接地使钟某在事实上获得了一定财产利益。本案中的钟某作为债务人负有还款的义务,其占有的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可视为利益的消极增加。对于黎某而言,代钟某还款使其财产利益受到了损失。在本案中,钟某与某银行之间是合同之债,黎某既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也不是担保人,并无偿还借款的义务。黎某在没有负债的情况下替他人还债,其动机在此暂且不论,但其财产利益受损失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中,只要有黎某的代付行为就有钟某的受益,黎某不代其还款,钟某就无从获得利益。因此,两者之间存在有牵连的因果关系。黎某代钟某还款使钟某受益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而且是“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黎某的给付行为是以实现将来钟某向其还款为目的,但之前双方并没有债务债权关系,钟某在被动消灭债务(受益)之后并未向黎某还款,致使黎某的给付目的不能按其意图实现,钟某的受益欠缺保有该利益的正当性,因此构成了不当得利。综上所述,钟某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黎某受到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黎某。本案应适用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定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