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澄清,侮辱诽谤罪不是一个独立罪名,侮辱罪和诽谤罪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罪名。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两个罪名都属于情节犯,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侮辱、诽谤他人,怎样才构成情节严重呢以诽谤为例,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
2、造成被害人或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3、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侮辱罪、诽谤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安机关应主动立案追诉:
1、引发群体性事件;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
3、引发民族、宗族冲突;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造成恶劣国际影响;
6、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