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的认定与脱离,以及赡养义务的成立时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且不可脱离的,但在父母虐待、遗弃或故意杀害子女等情况下,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一般从父母六十周岁开始,但若父母在六十岁前丧失劳动能力,则子女应提前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赡养义务的履行涉及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
法律分析
一、主要赡养义务怎样认定
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一、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扶助、供养。
二、在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老人,关心、体贴老人。
三、赡养老人是长期的、经常性的。
抚养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怎样脱离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是不可以脱离的。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担养老育幼职责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从《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来看,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同样道理,犯有杀害、遗弃、虐待子女罪的父母原则上不再享有子女赡养的权利。因为让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的受害者再去赡养加害人,无论于法、于情、于理均说不过去。如果子女不计前嫌自愿赡养伤害过自己的父母,法律则不予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赡养义务成立时间怎样
赡养义务一般是从六十周岁开始的。赡养义务开始的时间,其实法律当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按照《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来看,一般在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时候,那么就差不多应该进行赡养的义务了。而如果要是在六十岁之前就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就需要提前开始履行子女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从上述规定,法律上是从60周岁成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赡养。但是有的老人在60岁前就得病丧失劳动能力,此时,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
结语
赡养义务的认定主要依据经济、生活和时间三个方面。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帮助和供养,与老人共同生活并关心照料老人,以及长期经常性地赡养老人,这些条件的满足可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不可脱离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且无附加条件的。只有在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或故意杀害子女等情节严重时,子女的赡养义务才可能免除。赡养义务一般从六十周岁开始,但若父母在六十岁之前丧失劳动能力,则需提前履行子女的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配偶也应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