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强制措施不是撤案。撤销刑事强制措施不一定是撤销案件,刑事强制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但不等于撤销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释放,出具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