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需补偿。根据第四十条规定,若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工伤无法继续工作,或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但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法律分析
需要给予补偿。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拓展延伸
员工打两份工作被辞退,公司应该提供何种补偿措施?
当员工因打两份工作而被公司辞退时,公司应该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提供适当的补偿措施。首先,公司应该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加班费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确保员工的劳动报酬得到合理补偿。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或公司规定,公司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以弥补员工因辞退而遭受的损失。此外,公司还应该考虑是否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失业救济金或帮助员工重新就业的支持,以减轻员工的经济压力。综上所述,公司应该综合考虑员工的权益和法律规定,提供合理的补偿措施,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员工被辞退的情况。
结语
合理补偿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通知或支付额外工资。对于员工因疾病、无法胜任工作或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公司应综合考虑支付工资、赔偿金及提供失业救济等方式,以确保员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公司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为员工提供合理补偿,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