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有?
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法定
法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收益的分类(通说观点):投资收益、孳息、增值
投资收益:将货币投和实物投放于企业以获得利润(狭义);还包括将货币投放于某些产品上以获得增值,如房地产投资、黄金投资等(广义)
孳息:天然孳息(果树结出果子、牲畜下的幼崽、母鸡生的蛋等)、法定孳息(银行存款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等)
增值: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包括自然增值、主动增值
自然增值: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投资、管理等无关,是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导致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作用。
主动增值: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无关,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动、投资、管理等相关,财产所有人在此状态的发生过程中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比如房屋因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的认定
一般原则+例外规定的模式
一般原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有
例外规定:两种除外:(1)孳息;(2)自然增值
天然孳息、自然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其原因在于夫妻另一方对个人财产的天然孳息、自然增值的形成及产生未提供贡献,故而为个人财产。
从协力理论的角度出发,孳息是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应区分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界定为个人财产并无疑问,但法定孳息不宜均界定为个人财产,最典型如出租房屋所获得的租金,这一孳息与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并不存在差异,本条将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类似实务类似处理的平等原则,以租金为代表的法定孳息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婚前银行存款及其利息则更宜解释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总之,在判断孳息是否为夫妻个人财产时,应当从协力理论出发,考察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作出贡献。
确认收益归属的相关因素
(1)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论及婚姻的伦理性
(2)男女平等、保护女性利益之观念;
(3)尊重家务劳动价值
(4)维护交易安全
审判中注意的问题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并未局限在“婚前”这个时点上,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应归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如何确定归属,也适用本条规定(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